少數民族地區法院司法便民機制運行情況調查
少數民族地區法院美國商標註冊台中司法便民機制運行情況調查
——以榕江縣人民法院司法便民機制運行情況為視角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為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深入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切實提高辦案效率,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便民型司法機制,更加公正高效地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並施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這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內容,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環節。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長效機制,在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的同時,為人民群眾提供熱情、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近年來,榕江法院緊跟時代步伐,緊扣山區民族特色,在法律框架范圍內,創新窗口大服務機制、集中送達機制、就近審判機制、多元化解機制(民歌法庭、QQ法庭、社會法庭等)等司法便民機制,多元、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糾紛,深得群眾好評。這些機制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關註,產生瞭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近日,筆者對榕江法院司法便民機制運行情況進行深入調研,我們看到瞭這些機制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命力,同時也發現一些問題。因此撰寫本文,以期增進共識,發散思維,為少數民族地區司法便民機制創新、完善拋磚引玉,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一、司法便民機制產生的背景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一樣,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也就是說法的內容最終由現在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社會的發展向司法、審判制度提出瞭更高的要求,訴訟的數量與新的訴訟類型與日俱增,傳統的司法、審判制度自身的局限性日益凸顯,無法有效地滿足新的社會需求,於是世界各國都在積極進行司法改革,無論是通過修改程序法還是增加新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最終目標就是要使司法改革做到簡易、便民、高效、低廉。從普通人的理解出發,司法便民也就是使司法更加便於被人民群眾利用,使人們在使用司法機制、參與司法活動時不感覺困難,並且容易達到維權的目的。
榕江法院司法便民機制的產生正是源於審判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通過創新、完善和運用司法便民機制把部分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讓當事人通過訴訟快速、高效解決糾紛,緩解案件暴發性增長的壓力,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節省國傢訴訟資源。
二、當前便民機制的司法實踐及成效概況
在中央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指導下,為進一步優化司法服務水平,榕江法院準確把握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新需求與新期待,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新和完善各種便民機制,切實維護當事人利益,努力實現司法工作服務人民、依靠人民、保護人民的司法為民根本宗旨,努力打造便民利民司法環境。該院相繼建立和完善“窗口大服務機制”、用活“集中送達機制”、用好“案件速裁機制”等多項司法便民機制,開展一系列的便民訴訟工作,多元、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廣大群眾和當事人的訴累,深受群眾好評。
自2015年啟動司法改革以來,該院運用便民機制集中送達3600餘次,速裁案件336件,送法下鄉12次,巡回審理65件次,多元化解糾紛200餘件,發佈“老賴”信息和執行懸賞公告6次,司法聯絡員協助法院送達文書980餘件,協助法官調解案件126餘件,在回訪的1850個案件中,群眾滿意率達95%以上。司法便民機制的深入運用有效提升審判服務水平,促進提高法治觀念、創建和諧社會,使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進一步提升。在此列舉榕江法院推出的部分司法便民機制,以供參考。
(一)完善“窗口大服務機制”,讓群眾體溫情。在訴訟服務中心設導訴、立案、信訪、咨詢、判後釋明、雙語法官、黨員先鋒等崗位,開辟愛心綠色通道,引導當事人快捷辦理各種訴訟事項。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置飲水機、座椅、充電樁、無線WIFI、書寫區、查詢區等,滿足當事人來法院參加訴訟的各種需要。
(二)抓實“司法救助機制”,讓當事人心頭暖。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和引進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案階段對困難當事人和弱勢群體進行救助。僅2017年就減、免、緩案件受理費11件,減、免、緩金額14589元,解當事人一時燃眉之急,讓當事人打得起官司。落實司法救助案件8件,發放救助資金7萬元,引導200餘案件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
(三)巧用“集中送達機制”,讓群眾少跑腿。針對地處貧困山區,法院管轄范圍寬,交通不便,當事人來回不便的情況,組建專職送達小組,開展靈活機動的集中送達工作,讓群眾少跑腿、得實惠。結合工作實際,靈活選擇時間,主動上門送達,減輕當事人訟累。在便民的同進,相對分片區集中送達,也節省國傢司法資源。同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開啟“送調”模式,對部分案件當事人同意調解的,采取即送即調方式,提高審判效率。
(四)建立“就近審判機制”,讓糾紛不上交。打破人民法庭隻審理簡易程序案件的限制,對人民法庭轄區的案件,在堅持有訴必理的基礎上,對普通程序案件就近整合審判資源和人民陪審員資源就近審理,減少人民法庭周邊群眾往返縣法院打官司的訴累。
(五)用好“案件速裁機制”,助糾紛早解決。為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訴訟成本,對缺席審理案件、調解結案的案件當庭結案,當庭領取法律文書,避免當事人為領取法律文書多次奔波,極大的方便案件當事人,深受當事人好評。
(六)推進“案件回訪機制”,善釋疑促兌現。由審判監管部門牽頭,對已結生效案件尤其是對達成調解協議、判決的案件的訴訟參與人進行全面回訪和跟蹤,做好判後釋疑;對部分有兌現可能的案件,積極給履行義務當事人講明如申請執行給其帶來的不利後果,促使其及時履行義務,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法院審判效果大數據庫,適時瞭解群眾對法院審判工作的需求、意見和建議,同時通過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等方式監督幹警規范、正確行駛審判權。
(七)健全“司法聯絡員機制”,讓送達不困難。將矛盾多發的行政村村幹納入固定聯絡員,將矛盾少發的行政村村幹納入動態聯絡員,實行“固定+動態”管理模式,隨時與司法聯絡員保持聯系。司法聯絡員發揮人熟地熟的優勢協助法院著力解決“送達難”、“找人難”、“溝通難”等問題,同時協助法院調解案件。
(八)推進“司法公開機制”,讓公正看得見。以信息化運用為抓手,依托法院“大數據”平臺,對案件從立案、分案、卷宗移送、送達、排期開庭、審限管理、案件審理、結案、卷宗歸檔入庫等環節實現全程動態管控。僅2017年1-11月就將符合條件的699份生效裁判文書曬在上網。
(九)運用“法律宣傳機制”,普法理弘道德。采取“院領導+法官”為主體的“巡回法律講座+巡回法律宣傳”模式不定期深入各鄉鎮、村(社區)、集市開展法律宣傳,向群眾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運用法院微博、微信公眾號、法院設置在各鄉鎮的宣傳專欄等平臺發佈法律、道德方面的信息,營造全民學法、懂法、用法、守法、重德的良好氛圍。
(十)推行“多元化解機制”,全力化解糾紛。通過運用民歌調解、加大巡回調解、開展網絡調解、推動及時調解、探索梯次調解、運用雙語調解、引導社會調解,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案結事瞭到案結事好的轉變。在運用民歌調解時,法官通過邀請民歌調解員歌唱或誦讀、自己歌唱或誦讀模式,或者采取“民歌+典故”的模式,勸說當事人握手言和。在引導社會調解時,整合民間元素和基層積極力量,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組幹部、退休幹部及寨老參與到矛盾糾紛化解中來,著力提高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現代化水平。加強與縣裡面有關部門的協作溝通,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糾紛化解機制,推動行業調解、“無訴訟村寨”創建等跨部門聯合化解糾紛模式縱深發展,形成全社會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良好格局。
(十一)完善“統一裁判標準機制”,保證裁判尺度統一。認真貫徹落實全州法院審判管理會議精神、案例指引和尹貴賢常務副院長的講話要求,充分發揮法官聯席會議作用,規范案件裁判標準,並用典型案件判決引導群眾自主協商化解矛盾,遏制案件井噴增長和發生信訪案件。邀請州法院刑事、民事審判方面資深法官前來講解常見案件的裁判問題,使全院法官所做類案裁判更加形成統一標準,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
(十二)強化“執行威懾機制”,助力誠信體系建設。在各鄉鎮村寨、社區宣傳欄、大屏幕、電視臺、微信公眾號、網站發佈“老賴”名單和執行懸賞公告,同時公佈針對老賴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罰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反規避執行宣傳力度,促使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維護勝訴當事人權益。
三、司法便民機制運行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榕江法院司法便民工作雖然取得瞭一定成績,但創新、完善和運用司法便民機制上也還存在短板,與當前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還有差距,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認清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一)存在著對固有經驗與傳統做法的簡單重復和沿襲。部分司法便民機制開展不夠深入,仍停留在簡單的“服務”方面,有些是對舊有經驗和做法的簡單沿襲,大部分是通過犧牲法院工作人員時間、延伸法院工作地點、強化法院內部管理、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務,與真正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尚有差距。此外,某些便民措施在群眾中的普及率還較低,影響到便民司法的效果。
(二)個別法官司法能力不足削弱瞭司法便民工作應有的效果。當前,群眾對司法便民工作已不僅僅限於傳統的田間地頭審案、放棄休假服務等方面。法官要做好司法便民工作,必須提高業務能力、做群眾工作能力、聯系基層能力、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能力甚至是外語應用能力等,任何一項能力的欠缺都可能在某個環節上制約便民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部分當事人法律知識水平不高影響到司法便民工作的有序開展。一些當事人主體意識較弱、法律水平薄弱,對部分司法便民機制認同感較低,認為法院是為民做主的地方而並沒有把法院當作是以當事人為主的為民服務地方,因此我們要強化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的主導作用。
(四)繁重的審判任務制約法官經常運用便民機制。在當前新形勢下,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也有所增強,而各種社會矛盾也不斷增多,並表現出新型性、復雜性和多變性,對審判人員審判綜合能力提出瞭更高的要求。在審判人員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審判任務不斷增多,壓力不斷增大,特別是2015年實施立案登記制改革後,法官權利和責任均明顯加大,而沒有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考慮司法便民機制的運用。
(五)有些司法便民機制容易影響程序公正。開展司法便民工作,必須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規律,必須保持司法權最基本的特征。在落實司法便民機制工作中,可能存在忽略程序觀念、不註重程序公正的現象。對此,我們既要積極開展便民工作,又要防止忽視乃至無視訴訟主體程序性權利、司法裁判主觀隨意性大等流弊。
(六)部分司法便民措施無相關配套資金。隨著越來越多的司法便民措施的施行,法院的辦公成本也在不斷攀升,但目前還沒有相關配套資金的支持。如運用司法救助、司法聯絡員、多元化解等便民機制辦案與在法院“坐堂辦案”、“坐堂工作”相比,其辦案成本無疑更高,法院開展巡回法律宣傳(講座)、網上公示裁判文書及發佈執行威懾信息等都對硬件條件、工作成本提出瞭更高要求。
四、創新和完善司法便民機制的對策建議
創新和完善司法便民機制,更好地運用司法便民機制推進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是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和踐行司法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內容,也是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的具體要求。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構建開放、透明、高效的司法便民機制。
(一)更新創新和完善司法便民機制的思想理念。一是司法便民機制的創新和完善要服務於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要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使群眾在更高的程度、更廣的空間享受司法便民的成果。二是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司法便民機制的創新和完善既涉及人、財、物以及司法環境等問題,又涉及與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協調配合,不僅需要法院的全力參與,也離不開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三是結合當地的社情民意,創新和完善司法便民機制要建立在科學、暢通、有效、簡便的民意溝通基礎上,不能脫離少數民族地區實際,要掌握不同群眾對具體司法便民措施的需求。
(二)提升審判工作和便民機制的效率與廣度。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和應有之義,也是落實創新和完善司法便民機制具體要求的應有之義。少數民族地區地區法院在運用具有自身特點的集中送達、司法聯絡員、多化化解等司法便民機制之前,一要健全完善的案件分流工作流程,做到簡案快審,難案精審;二要依法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率,努力縮短普通程序辦案期限,切實提高訴訟效率;三要對符合條件的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快審快結。隻有審判效率和便民機制使用效率雙提高,才能相得益彰,當事人對司法便民機制的認同感和公眾對法院的滿意度才會提升。
美國商標註冊
(三)提升司法便民機制在社會的知曉率。隨著訴訟程序日益精細化、專業化,普通民眾僅憑自己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經驗難以理解訴訟知識。為方便民眾瞭解司法便民機制,使之訴訟更加便宜、可達,需要以通俗的、大眾的方式向他們傳遞相關知識。一是受理時,可以制成手冊、開通網站、當面答復等方式,告知司法便民機制相關內容。二是審理中,可告知當事人采用就近審判機制,讓其少跑路、法官多跑腿,同時也告知其就近審判的程序和普通審判的程序是相同的,避免其誤解。三是執行時,告知雙方當事人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威懾機制和懸賞機制等,便於申請人提供執行線索,瞭解法院力克執行不能的司法便民舉措。四是裁判後,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法治宣傳和文書公開,發揮裁判的規范、指引、評價等社會作用,讓公眾便捷地學到法律知識。
總之,我們要結合少數民族地區實際創新、完善和運用司法便民機制,使之更好地服務於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從而為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和諧社會鋪平道路。
責任編輯:張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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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7 Wed 2018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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